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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铁 道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铁道学会(英文全称:HE BEI RAIL WAY SOCIETY. 英文缩写:H. B. R. 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驻河北省境内的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铁道与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具有本会会员的国有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类单位,以及与本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铁道与轨道交通工作者,促进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铁道与轨道交通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铁道与轨道交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实训中心、铁道学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国共产党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支撑单位: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铁道与轨道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开展国际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举办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科技人员的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受政府以及上级单位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
三、举办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开展铁道轨道交通行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培训等多方面的科学技术能力提升;
五、开展铁道轨道交通科技决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等工作;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委托,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七、编辑、出版、发行铁道与轨道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及其它科技文献资料;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河北铁道轨道交通科技活动中的优秀科技成果及科技工作者,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办与学会宗旨相符的科技经济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一、接受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关心铁路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具备会员条件的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工作者,经向本会申请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技师等中级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三、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四、自学成才,从事铁道与轨道交通科技工作多年,具备相当于本条第一项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五、热爱铁道与轨道科学技术研究或管理,并从事铁道与轨道交通科学技术工作以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者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会会员推荐,所属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审核盖章报送理事会;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学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优先在本会的学术和科普刊物上发表文章。单位会员可委托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和举办各种技术培训;
四、优秀人才推荐,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决策论证、技术服务工作。单位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调离或外省、外单位会员调入,由会员所在单位联络员向秘书处报告,办理接转手续。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所属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由本会挂靠单位推荐,理事会任免。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时,自动解聘学会领导职务。由秘书处根据缺额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增补建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补充新任。
理事长的任免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设施由挂靠单位配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免;
四、负责日常活动经费的管理与运用,严格财经纪律,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拨款资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其挂靠单位列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晋级、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挂靠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干部同等对待。其党的组织关系由挂靠单位同级党委管理。
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各挂靠单位,要对兼职学会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工作时间,并计入其岗位工作量,其待遇应与同级干部相等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及有关单位(挂靠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12日